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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协同发展的路径研究
——以X市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为例
文章来源: 七一客户端
作者: 杨璐
发布时间: 2025-12-31 12: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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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这使得社会保障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成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支撑。以增进民生福祉为导向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效能发挥有赖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制度供给逻辑”迈向“治理能力逻辑”,信息透明、制度衔接、群众参与和多元协作成为实现“感知正义”的关键。本文基于对X市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的个案研究,探讨了人民调解在社会保障政策落地中的多重功能,特别是其在纠纷化解、权利确认和政策解释上所起的作用。研究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是党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治理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此背景下,探索人民调解嵌入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过程,构建“调解+治理”一体化格局,强化基层专业能力建设,为促进社会保障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协同发展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治理现代化;协同发展;人民调解

一、引言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发挥着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1]。党的二十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2],并将增进民生福祉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其基本追求。与此相呼应,中央明确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持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这标志着社会保障已从传统单一的政策工具,转变为国家治理体系中一项系统性的机制安排,其治理属性日益凸显。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领下,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部署了各地区各部门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社会保障工作。《意见》表明,社会保障事业千头万绪,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在这一背景下,社会保障工作愈发需要把“制度怎么定”同“政策怎么落实”有机衔接起来,通过透明执行、有效沟通、跨部门协同以及群众参与等环节,推动制度安排在实践中顺畅运行,进而转化为群众切身可感的安全感、公平感和信任感。

当前,大国关系牵动国际形势,国际形势演变深刻影响国内发展,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3]。既有研究多将社会保障理解为以缴费和福利分配为核心的制度安排,研究重点集中于制度结构、筹资机制、待遇设计等方面[4]。当前,社会保障被纳入社会治理的整体框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社会保障不仅是简单的底线兜底,还是参与社会治理、建构社会秩序、塑造国家与社会以及党与群众新时代关系的机制性力量。

在治理体系的视角下重新审视社会保障可以发现,政策执行过程实际上是国家与社会、党与群众之间进行意义交换的过程。政策执行要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就必须经过信息公开解释、情绪疏导、关系调适、信任重建等治理环节。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仅是权利和资源的分配机制,更是新时代治理关系得以重塑与巩固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X市F区探索构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作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一种新模式,该调解中心通过整合多部门人民调解资源,建立多元解纷体系,强化基层治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连接,化解因政策认知不足、政策执行偏差等引发的社会保障领域矛盾纠纷。

本文以X市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的社会保障纠纷调解实践为基础,深入分析该模式中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相衔接的运行机制,以及司法诉讼与人民调解在社会保障领域协同应用的具体实践,进而探讨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在具体治理过程中被公众理解、接受并最终赢得公众信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完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经办管理服务等。这些高层部署共同指向一个方向:要注重政策的执行落地环节,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探究社会保障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协同发展的路径,并非一般性的政策拼接,而是响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必要举措。

二、理论框架:社会保障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协同发展的逻辑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要真正实现制度正义并获得公共信任,离不开制度设计与政策执行的有机结合。新征程上,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5],更需从社会治理现代化协同发展的角度重新审视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地。社会保障制度的效能不仅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完备程度,更取决于政策执行是否坚决有力、政策解释是否透明到位、治理过程是否协同细致。只有在执行过程中同时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才能真正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政策执行是实现制度正义的基础,而人民调解在政策执行与群众纠纷解决之间发挥着桥梁作用,两者相辅相成、循序推进,共同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效能的提升和公共信任的培育。

(一)政策执行:社会保障制度正义实现的基础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政策执行,政策只有被精准落实才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强有力的执行力是实现制度正义的首要前提。这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社会保障政策在基层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包括按照制度公平分配社会保障资源、及时兑现社会保障待遇,避免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突出实的导向、严的规矩,不搞花拳绣腿,不搞繁文缛节,不做表面文章,坚决反对大而化之、撒胡椒面,坚决反对搞不符合实际的‘面子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一切工作都落实到为贫困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上。”[6]这意味着,只有高效切实的政策执行才能将制度设计的核心要义和红利真正传递给群众,而不至于让政策在落实环节被扭曲或打折扣。焦长权、董磊明的实证研究表明,良好的分配正义可以促成经济、政治、社会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信任的良性循环[7]。当社会保障政策在执行中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群众能切身感受到政策带来的安全感和权益保障,就更容易对制度产生认同和信任。因此,政策执行力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唯有扎实有力的政策执行,方能为制度正义的实现提供坚实支撑,奠定群众信任的基础。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依法建立、政府主导发展的一套具有经济福利特征的社会化国民生活保障系统[8]。经过70多年的发展变迁,国家主导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和政府承担建设与发展社会保障的主要责任没有改变[9]。社会保障政策能否以确定且可预期的形式被执行,直接影响人民对政府的感受。然而,社会保障政策执行不仅是信息的传递,更是一个责任压实、流程透明、结果兑现的完整链条。在执行过程中,责任的明确性和流程的可追踪性至关重要。如果执行中缺乏清晰的责任划分和透明的流程,往往会导致推诿和低效,进而影响政策的最终效果。具体而言,在社会保障领域,一些矛盾并非源自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执行层面的责任模糊与落差。在基层治理中,需要形成“明确责任主体—过程可追踪—结果可验收”的执行机制,防止责任推卸,确保政策能够落实到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群众身上。

目前,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方式正在从“单部门办理”迈向“多部门协同执行”。过去,社会保障政策多依靠各部门“交办式”单独处理,效率较低。现在,涉及社会保障的问题,往往由多个责任部门协作处理,实现了事实核查、资金核对、待遇测算等环节同步进行,避免了顺序推进带来的延误,也降低了时间成本。同时,数字政府建设要求不断提升社会保障领域数字治理能力,以数字化推动经办服务升级,支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10]。在这一背景下,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不再是“答复”某个问题,而是确保政策红利能够惠及具体对象。在执行过程中,真正让制度产生公信力的,不仅在于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更在于政策的可触达性、可操作性和兑现能力。

(二)人民调解:连接政策执行与公众信任的桥梁

政策执行过程不仅是技术性、程序性的落实过程,更涉及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如何及时化解、推动社会保障制度落地的问题。人民调解在执行层面发挥着化解矛盾疑虑、增进互信理解的作用。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要转化为群众切身的公平正义感受,离不开良好的治理实践。如果缺乏有效的解释和沟通机制,即使政策执行合法合规,群众也可能因为认知不充分而难以感受政策的正当性。

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是党在革命时期的一项重要创举。1943年,陕甘宁边区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较早提出,在案件全过程中发动群众力量,建立新型调解组织。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陕甘宁边区重要的群众性审判制度,既便利群众,又坚持法律原则,在人民司法审判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发生了转变。革命时期,人民调解不仅旨在解决纠纷,还承担着塑造社会主义道德的任务,调解员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传播者和教育者。改革开放后,法治与规范被重点强调,国家司法力量和法治建设不断增强,法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正式法律审判的地位逐步强化,诞生于革命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的适用性受到挑战。与此同时,调解员被要求掌握并运用法律,这种现象被称为“调解法律化”[11]。受制于人民调解自身规范性不足、熟人社区弱化,人民调解制度效力发挥空间似乎逐渐收窄。不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权利主体意识提升,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基层法院出现“案多人少”的矛盾,人民调解制度重新获得发挥作用的空间,再度兴起甚至起到重要的作用。

关于对人民调解制度性质的认识,存在多种视角。一种观点认为,人民调解是新中国成立后“送法下乡”的结果,是国家意志以法律形式向乡土社会全面渗透,是国家建构的重要过程[12]。另一种观点强调,人民调解是基层乡村干部对司法制度的地方性实践,融合了传统社会的礼俗和情理。还有学者指出,人民调解制度既是一种根植于地方的文化实践,也是一种国家建构的权力技术,同时还是一种知识体系[13]。熊易寒认为,近年来各地推行的人民调解社会化实质上是对人民调解的再组织,专业化的调解工作室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与国家的组织网络相联结,在盘活国家治理资源的同时,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效能。人民调解处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既不完全依附于国家政权,也不纯然是民间自组织力量,而是力图在二者之间保持一种平衡[14]。总体来看,人民调解制度从创设到成为一种制度规范,融合了基层社会治理、传统文化传承等多重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任何单一维度的分析和理解都是不完整的。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运作的具体研究,贺东航、孙敬良以云南省辖区一个村庄的调解卷宗为例进行分析,认为乡村人民调解的权利向度本身包括结构、行为、过程3个方面:在结构层面,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乡村调解制度运作的组织基础,它融合了国家法律、政策与乡村公共道德、情理,塑造出一种非正式权威;在行为层面,调解制度依靠“国家”出场的方式生产权力;在过程层面,调解运作的过程中,无论是纠纷主体,还是化解纠纷的主体,均借助既有的权力结构为自己增加筹码或者转嫁压力[15]。马树同则认为,乡村社会性质已然发生变化,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乡村人民调解的主体,这既是国家制度设计推动的结果,也是村民的自我选择;在基层治理中,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直接取决于人民调解组织所依靠的基层自治体的运行状况,因而在村民自治尚不成熟的乡村社会,出现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虚置”的情形[16]

当前,人民调解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落地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一方面,政府需要借助渠道向公众介绍社会保障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误解误读。另一方面,在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人民调解员作为基层一线工作者,往往扮演着“政策翻译官”的角色。面对身处矛盾纠纷困境的群众,需要有人将专业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初衷以及自身的权利义务。一些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会以案释法、以情动人,在劳资纠纷等场景下,分别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拖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规定,说明各自的合法权益与应尽责任。他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政策、剖析事理,并适时运用情理安抚当事人情绪,逐步化解对立,促成互谅共识。这种贴近群众的解释性工作使社会保障政策的原则与细节为公众所理解和接受,也让群众在互动中感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温度。

(三)协同治理:保障政策有效落实的机制力量

协同治理是指多个部门及相关主体通过协商合作,共同参与政策执行和问题处理的一种治理模式。相较于单一主体各自为政的治理方式,协同治理强调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协作,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执行往往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和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如用人单位、社区组织、个人等)。如果各主体各行其是、缺乏协调,政策执行易出现碎片化、效率低下甚至相互掣肘的问题。通过协同治理,可以建立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协作机制,例如信息共享、联动执法、联合督查等,形成治理合力,避免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各唱各的调”的局面。协同治理还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参与平台,使决策与执行过程更加透明,兼顾各方合理诉求,从而提升政策执行结果的公平性和公信力。

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地,本质上是一个跨部门横向协同与上下级纵向衔接的过程。与单一部门履责不同,协同治理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延误或口径不一致,都可能导致执行受阻、矛盾反复,甚至引发新的不确定性。因此,社会治理从“职责分散”向“机制整合”转型,是确保社会保障政策实施效能的重要前提。

在X市F区的多元调解实践中,面对重大疑难纠纷,“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会主动牵头联络相关部门,实现统筹协调、联动作战。其协同过程并非简单的会商,而是基于明确分工的流程化合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待遇依据与政策解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核对,司法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与协议确认,财政部门或支付部门负责资金执行。通过这一联动机制,实行“一站式”调解,大幅压缩了涉调事项办理周期,降低了信息往复带来的治理成本。在治理逻辑上,其实现了从“有部门、有分工”向“有机制、有闭环”的转变。跨部门联动,使政策执行在机构间形成合力,治理的效果能够体现在矛盾纠纷是否被真正化解,群众权益是否被切实兑现。协同治理的最终落点,是将“制度供给”转换为“治理能力”,实现同一问题不重复流转、同一事项不多头跑动、同一矛盾不积压反复的总体治理目标。

综上所述,“政策执行—人民调解—协同治理”3个环节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在治理过程中实现公平正义与赢得公众信任的有机路径:有力的政策执行确保政策实践不偏离公平正义的初衷;充分的调解使制度的公正性以积极的方式传递出来,缩小政策制定与群众体验之间的感知鸿沟;广泛的协同治理则汇聚多方力量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并兼顾各方公平。只有当政策得到有效执行、政策含义被公众所理解,并在多方主体协同下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三、案例分析:X市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

本文选取X市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作为个案,探讨社会治理在社会保障政策落地中的多重功能,尤其是人民调解在纠纷化解、权利确认和政策解释上所起的推动作用。F区地处X市郊区,属于城乡接合地带,连接着都市圈和乡镇区域。辖区内劳务公司、建设公司、房地产公司以及煤矿企业较多,务工是当地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在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领域,相关纠纷类型复杂、数量较多。2024年,F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区司法局、区人民调解协会签署了《“劳调对接”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框架协议》,专门聚焦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并成立了劳动争议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室,通过重大疑难纠纷会商、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等机制创新,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协同解决涉及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争议问题。这一举措解决了传统纠纷化解程序繁琐、周期较长的问题,通过前置调解和多部门协作,增强了纠纷化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一)政策执行: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有效衔接

周雪光和练宏的研究指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合理的控制权配置对于政策的执行力至关重要。控制权的合理配置能够避免执行过程中的职责重叠与信息不对称,确保政策能够在基层高效、公正地落实[17]。特别是在社会保障领域,政府不仅需要设计合理的制度,还要确保各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并通过有效的协调与合作来推动政策的落实。当纠纷或争议发生时,如何通过行政调解和司法确认的有效衔接,快速解决问题,维护社会保障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F区劳动纠纷调解案例中,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依托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的紧密配合,形成了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与权益保障的高效闭环。自2017年以来,F区探索构建政策执行、政策解释与协同治理相结合的多元调解机制,并建立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法院协同运行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涉及社会保障权益的纠纷(如社保缴费争议等)时,首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争议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并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设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官工作站”立即对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和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整个流程实现了纠纷受理、纠纷调解、协议签订、司法确认的“一站式”办结,纠纷当事人“最多跑一地、最多跑一次”即可解决问题。这样的执行机制显著提高了社会保障政策在基层落实的效率,也为群众提供了便捷高效处理社会保障争议的途径。

通过对“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负责人的访谈了解到,该调解中心通常采取“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调解方法,处理社会保障争议。首先,对当事人以及相应材料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案件情况,分析当事人的根本诉求和纠纷化解的切入点。其次,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联合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甚至司法机关,协同处置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该负责人强调,调解要“融情于法”,离不开法、理、情的综合运用:一方面,从法理出发厘清权利义务,依法调解纠纷;另一方面,将情理作为重要补充,助力达成双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的高效率,离不开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司法确认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等同于法院裁判文书,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依托“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屡屡有效打消双方当事人的顾虑,保证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巩固了调解成果。

据统计,自该机制创立以来,F区法院已对各类调解组织达成的6000余件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促使2万余起矛盾纠纷在诉讼渠道之外得到化解。其中,仅对行政机关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就促使数千起劳资纠纷以非诉方式解决。通过政策执行机制的创新,F区真正把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落地到群众身边,该给付的社会保障权益及时给付,该查处的违法行为迅速查处。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力在基层得到充分体现,政策执行的效率与公正性让群众看见了、感受到了。这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途径,展示了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从而夯实了公众对制度的信任基础。

(二)政策解释:调解过程中的充分沟通与释法

在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的实践中,政策的解释性治理贯穿于纠纷调处工作全过程。调解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发挥着“润滑剂”和“翻译官”的作用。调解员介入纠纷时,首先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了解矛盾症结,然后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兼顾情理,因案施策、灵活制定调解方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当事人反复解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政策依据,强调各自的权利义务,能够使当事人聚焦问题和厘清解决思路。

例如,在2024年一起欠薪纠纷案例处理过程中,调解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条款,解释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补缴社会保险的必要性等,使劳动者了解自身权益,让用人单位明确应尽的义务。在这一过程中,调解员运用接地气的表达和真诚的态度将原本专业的法律条文转换成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并结合具体案例讲透政策“为什么这么规定”“不遵守会有什么后果”,释法说理,使当事人在理性思考之余感受到人文关怀,从而更愿意接受调解方案。

在机制建设上,F区注重政策解释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前述框架协议明确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对调解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统一政策口径,由专业人员提供权威解读,避免认识不一致导致调解受阻。在调解协议提交司法确认阶段,法官在审核协议内容时会当面询问当事人对协议条款及其法律后果的理解程度,进一步强化解释效果。

可以说,从纠纷受理到调解再到司法确认,F区调解的每一个环节都融入了充分的政策解读,确保社会保障政策在基层执行时“应解尽解”,不让当事人带着疑惑被动接受结果。这种解释性治理举措,不仅提高了调解协议的达成率,也使群众在参与调解的过程中加深了对社会保障制度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理解,增强了对制度的认同感。

(三)群众参与:从纠纷解决到制度认同的良性互动循环

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的实践表明,基层群众普遍对这一治理模式持积极态度,政策理解与制度认同在互动中不断加强。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维护了自身的切实权益,直接感知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温度。例如,在2022年1月的一起典型案件中,调解中心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调解并移送法院司法确认,为21名劳动者讨回被拖欠工资共计260余万元。劳动者很快拿到工资,切身体会到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法律的保障作用,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随之增强。此类案例向基层群众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社会保障制度会“保护你”,强化了劳动者群体对制度的信任。

大量矛盾纠纷在诉讼前端得到解决,群众对基层治理渠道的信心显著提升,更愿意选择用人民调解等制度化途径来解决问题,而非采取消极的态度。据统计,自F区推行“一站式”多元调解和“诉源治理”以来,当地法院新收案件数量明显下降,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例如,某年度F区法院民事案件收案同比下降近25%,行政案件下降逾40%。这表明群众对基层调解和职能部门的公信力评价上升,更加认同人民、行政与司法联动化解纠纷的模式。

这一实践还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许多长期积淀的矛盾纠纷通过调解得以平息,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感受到被理解和尊重,不少曾经处于对立状态的双方最终握手言和、重建信任。这种个体层面的和解与信任,进一步巩固了公众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信任基础。在这一系列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循环中,政策理解与制度认同的传导机制逐渐清晰:自上而下,党和政府通过强有力的政策执行和耐心细致的政策解读,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传递到基层;自下而上,基层群众通过积极参与调解实践,广泛汇聚对制度的信任共识,强化了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种良性循环互动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也生动诠释了社会保障制度如何通过治理过程在基层实现公平与信任的统一。

总体来看,X市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的实践充分体现了政策执行、调解式治理与协同治理三者的有机结合。通过多部门协作的调解机制,社会保障政策得以及时有效的执行落地;通过专业耐心的政策解释,群众加深了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通过群众参与和多元主体共治,政策执行的效果和公平性得到进一步提升,形成了基层治理的良性循环。结果是制度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公共信任在点滴实践中不断累积。这一案例为我们理解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在基层治理中实现公平正义与赢得信任提供了生动样本,也为“十五五”时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执行与治理机制提供了有益经验。

四、协同发展的可能性路径

为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民生、促进和谐方面的作用,响应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关于社会保障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工作部署,我们需要重新理解社会保障改革对社会治理能力的要求。X市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模式在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整合多个部门资源,开展多方协作,构建了多元化的基层纠纷化解体系,提升了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效能,加强了人民需求与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连接,弥补了政策执行中的断点。探索将人民调解嵌入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调解+治理”一体化格局,强化基层专业能力建设,是促进社会保障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协同发展的可行路径之一。

(一)加强基层社会保障治理能力建设

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的成功经验启示我们,要夯实社会治理在社会保障政策执行中的基础作用,全面提升基层单位和其工作人员的治理能力与服务水平。首先,要充实基层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力量,加强对基层干部、社区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社会保障政策和相关法律知识,提升专业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基层社会保障工作队伍。其次,应加大对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和治理阵地的投入。完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设施条件,推广“一站式”办事服务模式,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手段提高经办效率,方便群众就近办事。对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要在经费保障、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建立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鼓励其积极作为、发挥实效。再次,要鼓励基层治理创新,总结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例如,借鉴X市F区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确认有机衔接的做法,在更多地区建立类似的多元解纷联动机制;结合各地实际,深化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就地化解”。最后,通过完善基层治理制度和提升基层干部队伍能力,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让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在群众家门口得到充分体现。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后,群众遇到问题,就能在当地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也将显著增强,从而巩固社会治理的群众基础。

(二)健全政策解读与公众沟通机制

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的实践表明,将“解释性治理”上升为制度化要求,构建常态化的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机制尤为必要。在社会保障领域出台重大政策文件时,应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政策解读工作的规定,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在解读内容上,应突出重点,着重解释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力求让公众看得明白、算得清楚。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社会保障政策,要创新解读形式,尽量采用形象化、通俗化的表达,多举实例、多讲故事,增强政策宣传的亲和力和针对性。同时,要善于运用各级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扩大政策传播覆盖面,并注重分众传播,针对不同群体提供定制化的解读内容,提高政策宣传的精准度。此外,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监测和快速回应机制,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保障领域的热点问题和群众诉求,及时澄清误解、解疑释惑,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通过以上措施,确保社会保障政策在执行过程的每一步都有充分的信息支撑和舆论引导,让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信任政策。在一个信息畅通、解释充分的环境中,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将更加牢固,对政策调整的理解和配合度也会相应提高。

在F区,推动社会保障政策顺畅落地的关键之一,就是建立起健全的政策解读与公众沟通机制。近年来,F区将“多元调解+诉调对接+信息公开”机制嵌入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和基层治理领域,有效增强了政策的透明度和群众认同感。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作为X市内首创的区级“多元调解”枢纽平台,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渠道,为公众提供“一站受理、多方解纷”的服务窗口。在这一平台的运作过程中,调解员担负起政策解读的重要角色,每当涉及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等相关政策时,调解员不仅要化解纠纷,还负责通俗化解释相关政策背后的法律依据、初衷与具体执行标准,使当事人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政策内容。

通过上述工作,我们发现,F区的公众沟通机制变得多元化与透明化。有数据显示,该“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每年调解矛盾纠纷1万余件,涉及当事人3万余人次。在服务过程中,F区会同步举办政策解读会议,开展线上线下宣传与社区培训,将社会保障、劳动保障、权益保障等政策带到农民工、低收入家庭等群体身边,提高政策可及性。与此同时,F区积极推动信息公开,通过政府官网、调解中心等渠道,发布调解案件典型、政策执行情况、纠纷解决路径等内容,让群众能够清楚地看到政策运行轨迹、纠纷化解过程及其结果,增强信任感。

(三)推进社会保障领域的协同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时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老百姓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18]“十五五”规划建议从制度层面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具体部署,强调要强化公平正义导向,使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直面社会保障制度在快速发展完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和群众需求。一方面,调解中心帮助化解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矛盾纠纷,提高了制度运行的效能;另一方面,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对处于困境中的个体或群体,调解中心协助相关部门为其落实社会救助和福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获得应有的保障和照顾。当社会保障制度让广大群众普遍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公信力就会得到稳步提升。

从更广的治理视角看,社会保障领域的协同治理意味着打破部门藩篱,推动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在社会保障事务上协同发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根据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实践经验,一是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问题治理,避免各自为政造成政策执行碎片化;二是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在部门间实时共享参保缴费、待遇发放、违法违规案件等数据,实现治理资源整合和工作衔接;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就业援助、矛盾调解等工作,发挥其专业优势。同时,强化社区自治在社会保障治理中的作用。例如,建立社区层面的议事协商制度,吸纳居民代表共同商议解决社会保障的相关问题。

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机制的经验,具备向更大范围推广的可行性与应用价值。通过将行政与司法协同办理、社会力量参与的治理模式拓展至更多领域,社会保障政策落地的渠道变得更加多元。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社会保障治理将更具弹性和效能,政策执行的整体效果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时,协同治理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制度化渠道,有助于增强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感。

五、结语

社会保障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协同发展,既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通过对X市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的个案研究,本文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正义目标不能仅依靠制度设计来实现,必须辅之以扎实有效的执行、充分透明的解释以及多元协同的治理。X市F区“一站式”多元调解中心的实践表明,有力的政策执行能够推动社会保障政策在基层落地生根,细致的政策解释可以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多部门协同和群众参与有助于形成良性互动的治理生态,进而实现政策效果和群众认可度的双提升。

面向未来,我们应以党中央决策部署为指引,继续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同步发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权利保障与治理效能的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法治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在基层扎实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力与公信力。可以预见,只要我们沿着协同发展之路坚定前行,社会保障体系将更加健全,社会治理效能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制度的信任必将日益增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社会保障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协同发展的新路径必将为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本文受中国政法大学2025年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司法社工应用型人才培养研究”(项目编号:YJLX2522)及2023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思政示范课程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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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璐系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系副系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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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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