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大党员干部通过对本课的学习,充分了解《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而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共11章,分别是总则、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宣传教育、监督追责、附则。《条例》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走向制度化常态化奠定了重要基础。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浪费和奢侈行为,以实际行动为建设节约型社会贡献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等要求,与时俱进完善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出了更高标准。《条例》共63条,与2013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比,删除2条,新增4条,修改53条。
《条例》要求宣传部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强调“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条例》将修订前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两章合并为“监督追责”一章,有利于提升制度贯彻实施的质量和效能。《条例》第54条、第55条整合了修订前的第49条至53条,规定党委(党组)、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纪检监察机关等监督主体应当加强对监督对象的监督,并规定“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条例》还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作者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党的建设教研部讲师;更多党课见《党课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