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工作情况,并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即“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为防止实践中确实存在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比如将过问、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徇私、徇情办案,检察机关要求检察人员按“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客观持续反映过问了解情况,真正体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哪些情形应当记录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说,为防止司法腐败,要求检察人员严格按照“三个规定”的要求,对过问或干预、插手的情况均予以记录报告。但也要求把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与有关领导的批示、督促、指导等正常履职行为区分开来。他说,应当记录报告的情形有:
一是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是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四是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如何把握记录报告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
对此,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说,“三个规定”制定的初衷在于防止和杜绝以权压法、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行为,以记录报告制度倒逼司法行为规范,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她说,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是对群众反映问题不管不问,而是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正当的渠道反映问题,防止出现“案子一进门,请托找上门”情况的发生。“从记录报告情况看,绝大多数是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监督及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反映,我们真诚欢迎这种监督,我们要防止的是社会上通过各种关系、非法渠道去找检察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