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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会”到“共识”:村级议事中的关系型协商——基于H村修路议事的个案研究
文章来源: 七一客户端/《全视界》
作者: 杨璐
发布时间: 2026-07-13 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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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村级议事协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实践形式,也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机制。当前关于村级议事协商的研究,较多关注制度设计、程序规范与协商机制建设,对协商过程如何展开、基层共识如何生成的讨论相对不足。对H村修路议事协商的田野调查,揭示了公共事务进入村庄后,不同主体围绕修路事项展开协商与关系整合的实践过程。在乡村生活中,村级议事协商并非单纯依赖制度程序运行,而是深度嵌入乡土社会关系网络、情感结构与伦理秩序之中。中国乡村基层协商民主具有明显的“关系型协商”特征,其有效运行不仅依赖正式制度程序,更依赖关系嵌入、情感承认与伦理动员等非正式机制的共同作用。

【关键词】村级议事协商;关系型协商;乡村治理现代化

一、问题的提出

村级议事协商是乡村基层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实践形式,也是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向基层延伸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1]。“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进村民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支持农民群众多渠道参与村级议事协商”[2]。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村级议事协商已经成为基层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观察中国基层协商民主运行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的重要窗口。

已有关于村级议事协商的研究,普遍偏重于制度设计与规范分析两方面内容,较少深入讨论协商的过程性、社会性和熟人社会中的关系逻辑与伦理机制。事实上,在中国乡土社会中,讲“理”从来不是一种抽象的程序理性,而是始终深度嵌入具体关系结构与伦理秩序的实践性活动。

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关系型协商”的角度出发,重新理解村级议事协商的运行机制。本文认为,村级议事协商并非单纯依靠制度程序运转,其共识达成与效能释放,离不开关系嵌入、情感承认与伦理动员等非正式机制的支撑。为深入揭示这一逻辑,本文选取H村修路议事实践作为研究案例并开展长期田野调查,通过对议事记录、会议材料和相关访谈的系统梳理,重点观察公共事务进入村庄后,协商如何展开、何以陷入困境、又如何逐步形成共识,进而探讨中国乡村基层协商民主运行的内在逻辑。

二、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一)从制度协商到过程协商:村级议事研究的两种路径

关于村级议事协商的研究,主要围绕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展开。尤其自村民自治制度确立以来,学界多从制度规范、程序设计与组织运行等角度讨论乡村协商治理。如,郎友兴、何包钢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切入点,探究其与村级民主理念的关系[3];卢福营、孙琼欢基于实地调查,对村务监督制度以及村级民主监督问题展开分析[4];田磊则聚焦“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梳理其在脱贫攻坚实践中的创新发展路径[5]。这些研究为从村级议事协商的角度探讨基层民主政治,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思路。

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提出,协商民主研究进一步向基层治理延伸,相关学者开始关注协商民主在乡村社会中的实践形态,强调协商机制在利益表达、矛盾协调与公共参与中的重要作用。如,徐勇探讨协商民主如何嵌入乡村治理结构,并将其视为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路径[6];杨磊等基于Q村“院坝会”的个案研究,分析与探讨乡村协商议事中基层治理共同体形成的过程、逻辑[7]。与此同时,数字乡村建设与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也推动研究进一步聚焦线上协商平台、数字议事机制以及网络参与模式等议题。例如,丁波沿着“数字乡村—数字空间—数字治理”的分析路径,研究“数字空间”在乡村治理中的运作,探讨数字治理作为乡村治理模式的效应[8]。在这一研究脉络中,技术赋能治理效能逐渐成为讨论的主要议题。

这些研究为理解基层协商治理提供了重要启发,但对协商如何真正发生关注不足。无论是程序设计研究,还是数字治理研究,大都隐含一个预设:只要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完备议事程序,基层共识便能够顺利形成。然而,实际的乡村生活表明,协商并不会自然促成共识。一些程序高度规范的议事活动,最终仍可能得不到村民的认同;相反,一些协商虽然缺乏完整程序,却能够在关系协调中达成稳定的共识。这表明,村级议事协商并非单纯制度运行的问题,而是一个具体的社会过程问题。换言之,单纯分析制度如何设计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协商主体如何进入协商、不同意见如何碰撞、情绪如何被安置、关系如何被协调、共识又如何逐渐形成。

(二)乡土社会中的关系治理与“情理”结构

理解村级议事协商中的关系维度,需要回到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的关系结构与情理逻辑。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概念具有奠基性意义。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指出,乡土社会并不是由彼此独立的个体构成,而是由一圈圈以“己”为中心向外推开的关系网络所组成。人与人之间的行动,并不主要依赖抽象规则,而更多依赖关系亲疏、伦理责任与情感义务[9]。这种关系结构深刻影响着传统基层社会中的治理实践。在此基础上,大量研究进一步揭示了中国传统基层治理中的“情”“理”“法”逻辑。瞿同祖指出,中国传统法律具有鲜明的儒家化特征:它有别于法家讲求一赏一罚的主张,更重视“礼辨异”的原则,即“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10]。滋贺秀三等指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纠纷处理,并不单纯依赖法律规则,而是强调“情”“理”“法”的综合协调。其中,“理”并非抽象法则,而是一种建立在具体关系与伦理秩序中的生活正当性。法律只有嵌入“情理”结构之中,才能真正获得基层社会的认同[11]。这一逻辑在基层调解研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强世功对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研究后指出,中国基层调解并非简单的法律裁判,而是一种通过“讲道理”“做人情”实现关系修复的治理过程[12]。王汉生、王迪则将这一过程概括为“以说致合”,强调调解的核心并不只是事实认定,而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重新组织关系与共识[13]

与此同时,关于“气”的研究揭示了基层社会行动中的情感动力机制。应星提出,“气”是理解中国乡村社会行动的重要概念,它不仅包含利益诉求,也包含尊严感、道德感与关系期待[14]。陈柏峰则指出,“气”往往源于生活秩序失衡与公平感破裂,并可能通过诉讼、冲突、缠闹等形式表现出来[15]

这些研究都为理解村级议事协商中的分歧与冲突提供了重要启发。在乡村公共事务协商中,村民之间的分歧并不仅仅是利益问题,往往还是不同生活逻辑与道德框架之间的辩论。某些协商之所以难以推进,并非因为某一主体“不讲理”,而是因为双方所依据的“理”本身并不一致。因此,中国乡村协商治理不应简单理解为一种程序民主实践,而更应被视为一种关系协调与伦理整合过程。协商的关键在于如何在不同道德框架之间重新建立可沟通的共同语言。

(三)“关系型协商”:一个分析框架

综合上述讨论,本文提出“关系型协商”的分析框架。所谓“关系型协商”,是指村级议事协商并非单纯依靠制度程序运行,而是深度嵌入熟人社会关系网络、情感结构与伦理秩序中的协商实践。其核心并不是程序规则,而是关系嵌入、情感承认与伦理动员。这一分析框架包含三个层面。第一,村级议事协商具有明显的“关系性”特征。在乡土社会中,协商主体并非“原子化”个体,而是嵌入血缘、地缘与人情网络中的行动者。协商过程往往伴随着熟人调解、能人说和、亲缘动员等关系性机制。公共事务协商并不发生于纯粹的制度空间,而是发生于具体关系结构的内部。第二,村级议事协商具有明显的“情理协商”特征。基层协商中的“理”,并不仅是程序理性或法律理性,更多体现为生活世界中的伦理正当性。因此,协商过程不仅是利益协调过程,也是情绪安抚与意义重构过程。基层干部、村庄能人往往需要通过讲情理、做工作等方式,使原本对抗性的“气”转化为可沟通的“理”。第三,村级议事协商的共识形成具有“嵌入式”特征。共识并非通过一次会议或一次表决直接形成,而是在持续性的关系互动与伦理协调中逐渐达成。正式制度程序只是协商的一部分,真正推动共识形成的,往往是长期性的关系修复与情感整合。

因此,本文不将村级议事协商简单理解为制度程序的执行过程,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嵌入乡土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治理实践。通过这一分析框架,本文试图探讨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在具体生活世界中的真实运行逻辑。

三、公共议题进村庄:H村修路议事协商过程的案例分析

H村地势狭长,沿河而居,村庄建筑顺山势散布,两侧多为坡地与水田。全村常住户数不足百户,村民之间大多基于血缘、姻亲或地缘关系而紧密联结,许多家庭在当地已延续数代,形成了较强的地方性认同,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村落。

2000年以后,伴随县域经济发展,H村大量青壮年陆续外出务工,家庭收入来源逐渐由务农转向务工与务农相结合。但与部分高度“空心化”村庄不同,这里的“外出”并不意味着“离土”:许多家庭仍保留承包地,或在农忙时期由外出成员返乡协助收种,或由留守的年长者继续耕作。在此模式下,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源,更是维系家庭生活完整性的重要基础。

2024年前后,随着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H村开始实施村级道路改造项目。按照规划,新修道路将贯通村庄内部多个生产区域,并与镇级主干道连接,以改善村民日常出行条件。项目启动后,基层干部多次在村中动员时表示,道路修通后不仅能够方便日常通行,也有利于农产品运输以及村庄整体发展。为推进项目实施,村委会还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对修路事项进行讨论。根据初步测量方案,道路建设涉及十余户农户部分土地调整。由于该项目属于公益性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其所用土地仍属于集体,因此既不涉及征收,也不涉及补偿。最初,基层干部提出由村集体统一协调土地使用,强调“大家一起支持村里发展”;后续在部分村民提出意见后,村里又向上争取专项资金,用于发放一定“青苗补偿”。从形式上看,此次修路事项已经完成了从村民会议的集体讨论到项目决议的基层议事程序,具备了作为公共事务推进的制度合法性基础。但直至施工开始之前,真正意义上的共识达成仍困难重重。

(一)程序协商的限度:为什么“开会”没有形成共识

道路建设方案公布后,村委会先后组织了多轮议事协商与入户沟通,相关事项也经村民会议讨论并形成集体决议。从程序上看,H村并不缺少正式协商环节,村庄公共事务已经被纳入制度化讨论轨道。但在具体推进过程中,村庄内部的分歧并未真正消失。一些村民对于土地调整范围、补助标准以及后续施工可能带来的影响存在不同程度的顾虑;另一些村民则因土地被占用而流露出不舍,尤其是家中有老人长期务农、家庭生计仍较大程度依赖土地的农户,对土地调整始终持谨慎态度。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类普通的利益协调相关问题。但进一步看,协商之所以迟迟难以推进,并不仅仅在于补助标准本身,而在于不同行动主体对“修路”这一公共事务,存在并不完全一致的理解逻辑。在基层干部和部分村民看来,道路建设并非单纯的工程项目,而是一项关系村庄整体发展的公共事务。因此,在这一逻辑中,必要的土地调整被这些行动者理解为一种共同参与村庄建设、共担发展成本的行为。

然而,对另一部分村民尤其是长期务农的老人而言,“种地”本身已经超出单纯经济活动的范畴,日常的除草、施肥、放水、修整田坎等劳动构成了一种稳定的生活节奏,维系着人与村庄间持续的联系。有老人谈到,自己年纪大了,平时主要靠种地维持日常开销,收入虽不算高,但至少还能自己照顾自己,不需要完全依赖子女;也有人表示,孩子长期在外工作,生活压力本就不小,如果老人连日常生活都要完全依靠子女,心里总觉得“不踏实”。在这些叙述中,坚持耕种并不完全因为土地的经济收益,更多是因为土地能带来“还能自己做事”“不愿完全依赖下一代”的生活稳定感和伦理上的独立性。正因如此,土地一旦被调整,其所带来的就不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变化,更可能意味着原有生活节奏与家庭伦理结构的改变。

由此可以看到,协商中的分歧实质并不只在于“补助多少”,而在于两种“合理性”之间的差异。对于部分乡民而言,“理”体现在公共发展、整体生活改善与程序规则之上;而对于另一部分村民而言,“理”则扎根于家庭责任、生计安全与生活稳定之中。当双方所依据的“理”来自不同生活经验时,即便议事程序已经完成,集体决议的“通过”也并不完全等同于生活世界中的“认可”。

(二)生活逻辑与情理沟通:议事协商的推进

如果说前期协商的受阻,源于公共事务逻辑与村民生活逻辑之间缺乏有效对接,那么后续协商之所以能够继续推进,关键就在于基层干部并未停留于程序层面的反复说明,而是逐渐转向一种更贴近日常生活的情理沟通。H村村支书在访谈中提到,其实很多老人真正担心的并不只是土地本身,而是原本熟悉的生活节奏突然被打破。由此,后续协商的关键便不再是简单判断“谁对谁错”,而是帮助各方重新建立互信与理解。

在这一过程中,协商的重心发生了变化:它不再主要围绕标准、补偿和程序展开,而更多通过入户走访、关系协调和情感互动,去回应村民对于生活变化的不适应感。在熟人社会中,基层议事协商并非单纯的事务协调,也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互动。村民在意的往往不只是事情本身是否解决,还有自己的想法是否被认真倾听,自己的生活经验是否被真正理解。这种沟通看似只是日常交流,实则对基层协商的重新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更重要的是,在持续沟通中,“修路”这一公共议题被不断重新放回村民熟悉的生活语境中加以表达。一些村民谈到,过去下雨天道路不好走,老人看病、孩子放假回家都不太方便,如果道路修通,以后车辆能直接进村,大家出行就方便了;还有一部分村民说,修路后村庄与外界的联系会更加紧密,年轻人回来生活、照顾老人也会更方便。此时,协商所讨论的已不仅是交通改善本身,而是把公共事务重新放回家庭生活、代际联系之中。通过这种情理化、生活化的表达方式,原本停留在抽象层面的“公共利益”,逐渐转化为村民能够切身理解的生活逻辑。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村级议事协商逐渐从“程序协商”延伸为一种关系性协调。

(三)关系性协调:协商如何形成共识

协商要真正走向共识,还需要进一步完成从“理解彼此”到“重建关系”的转变。H村后续的议事协商过程表明,基层协商并不只是围绕具体事务展开的意见整合,还是一个持续进行关系修复与共同体构建的过程。尤其在熟人社会背景下,共识往往不是通过一次性表决或利益交换形成的,而是在长期关系互动中逐渐生成的。

随着协商的深入,基层干部开始更加重视借助熟悉村情、了解村民生活经验的人参与协调,一些乡贤、基层调解人员逐渐成为后续议事协商的重要桥梁。与此前正式会议中的程序表述不同,他们在沟通中更强调“大家长期生活在同一个村庄,彼此之间原本就有长期交往,以后还会继续一起生活、相互照应”,“道路修通以后,整个村庄生活条件会慢慢改善,很多事情也需要大家一起商量着推进”……道路建设与“以后”“村庄往后发展”等潜在公共利益联系起来。这意味着,协商开始从围绕具体事务的争论转向围绕共同生活关系的重新确认。

从H村修路的推进过程来看,村级议事协商中的“共识”并不是一次性程序表决的静态结果,而是在持续沟通与关系协调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动态平衡。公共事务最终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并不只是因为完成了制度程序,还因为不同主体在长期协商过程中,逐渐重新建立起对共同体生活的理解与认同。无论是前期的村民议事、后续的入户沟通,还是基层干部、调解人员以及村庄内部关系力量的持续协调,这些环节都并非相互割裂,而是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基层议事协商过程。正式程序为公共事务提供了进入集体讨论的制度框架,而后续关系协调则不断推动公共事务重新进入村民的生活经验与共同体关系之中。

因此,协商能够逐渐推进,并不意味着不同主体之间的分歧完全消失,而是意味着大家逐渐重新回到一种“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继续协商”的关系状态。原本围绕具体事务形成的紧张关系,也在持续的沟通与协调过程中,逐渐被重新纳入共同体内部的理解框架。这一过程体现出中国乡村议事协商的重要特点,即协商既是围绕事务展开的制度过程,也是不断协调关系、整合情感与维系共同体秩序的社会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6]这一重要论述揭示了中国基层协商治理的重要逻辑,即协商不仅是程序性的利益表达,更是共同体内部不断形成理解、协调关系与凝聚共识的过程。从这一意义上看,中国乡村基层协商民主并非一种完全依赖程序规则运行的协商模式,而是一种深度嵌入熟人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关系治理与情感动员。在这种协商模式中,正式制度程序与关系协调机制并不是彼此对立的。程序规则为公共事务提供基本秩序,而熟人社会中的关系协调、情感沟通与伦理互动,则不断增强协商的理解基础与社会认同。因此,基层议事协商的有效运行,不仅取决于程序本身是否规范,还取决于协商能否真正进入村民的生活逻辑,能否在公共事务推进过程中持续维系共同体内部的关系连接,以及能否通过不断沟通,在不同生活经验之间形成新的理解与协调。换言之,中国乡村基层协商治理的有效性,并不仅源于制度程序本身,更源于制度程序与生活世界之间持续性的互动过程。

四、从“开会”到“共识”:村级议事关系型协商的机制分析

H村修路议事的案例表明,村级议事协商并非单纯依赖制度程序开展治理,而是呈现出鲜明的“关系性协商”特征。具体而言,基层治理主体不断通过关系嵌入、情感承认与伦理动员,将原本对立的行动逻辑重新纳入共同体内部的可沟通框架。

(一)关系嵌入:协商何以能够持续推进

与城市社会中相对“原子化”的协商形态不同,乡村协商深度嵌入熟人社会关系网络。协商主体并不是彼此孤立的个体,而是置身于长期的人情往来、血缘联结与地缘互动之中的关系行动者。在H村修路协商过程中,这种关系嵌入性尤为凸显。无论是基层干部的“做工作”、村委会与乡民之间的长期沟通,还是后期同姓长辈参与“说合”,本质上都不是一次性的制度行为,而是建立在长期关系基础上的持续性互动。更值得注意的是,当正式程序“失效”之后,真正促使协商僵局松动的,恰恰是各方重新进入熟人关系网络后开展的情理沟通。基层干部和村民以“自家人”“同姓”“老户”等身份再度进入议事协商时,原本制度化的冲突被重新放回村庄共同体内部。这说明,乡村协商之所以能够持续推进,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关系网络所提供的缓冲空间。正式制度程序虽然能够确立协商框架,但真正维持协商连续性的,是长期的关系互动。这种关系嵌入性也使中国乡村协商治理区别于纯粹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模式——它不是一次性、契约化的利益谈判,而是一种建立在长期关系基础上的持续协调过程。

(二)情感承认:沟通关系如何重建

从协商过程来看,基层议事协商中的许多冲突并不仅仅源于利益差异,更源于行动主体在关系中的“失衡感”。以H村修路议事为例,某李姓村民一家在初期持续反对此事,并不仅仅是出于补偿问题,更因为其始终感觉“没人真正理解自己”。原本尚可沟通的问题,逐渐演变为一种情绪性对抗的“气”。“气”之所以不断累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情感与伦理诉求长期未被承认。因此,后期协商重新启动的关键,不在于继续宣讲政策,而在于重新建立“被理解”的感受。基层干部和乡邻反复强调“我们理解你”“你们也不容易”,这实际上是一种情感承认机制。这种情感承认对基层协商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熟人社会中,许多协商并不是围绕“利益最大化”展开,而是围绕“有没有被当回事”“是不是讲理”“有没有面子”等情感性问题展开。协商主体真正无法接受的,不仅是利益损失本身,而是感觉自身在关系结构中被轻视。因此,情感承认不单是一种情绪安抚,更是一种修复协商关系的重要机制。它看到被忽视的情感需求,使原本已经破裂的沟通关系得以重建。从这一意义上看,基层协商治理既是一种制度实践,也是一种情感治理实践。

(三)伦理动员:公共事务如何获得生活正当性

在H村修路协商的后期,协商话语不再只强调抽象的“公共利益”,转而将修路与具体的家庭生活、后代发展等联系起来。“为了孩子以后方便”“年轻人才愿意回来”“不要影响后代”等表述被反复提及,这些话语实际上是一种伦理动员。所谓伦理动员,是指基层治理主体强调家庭伦理、代际责任与共同体认同,使公共事务重新获得生活世界中的正当性。这正是中国乡村协商治理的重要特点。在许多基层公共事务中,单纯强调程序合法性往往并不足够。因为村民并非仅从制度逻辑来理解公共事务,而更多的是从家庭、生计、尊严与代际关系等生活伦理维度进行把握。因此,公共事务只有重新嵌入生活伦理的框架,协商才可能获得真正的认同。从这一意义上看,基层干部与基层调解人员所开展的“做工作”,本质上不单是政策解释,更是一种伦理转译过程,其核心在于将治理目标重新转译为村民彼此能够理解的生活逻辑。

通过上述机制可以看到,协商不是在抽象的制度空间中完成,而是在持续的关系互动中推进的;共识是在长期的关系嵌入、情感承认与伦理动员中逐渐生成的。在乡村里,基层干部与村民既是协商主体,也是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主体。协商并不只是利益协调,还涉及情绪安抚、伦理认同等。许多协商结果之所以能够被接受,是因为其在关系与情感层面重新获得了可接受性。再者,协商最终达成的,也不只是事务处理结果,更是一种关系秩序的重新稳定。协商结束,人们仍然需要继续在同一个村庄中生活。因此,真正有效的协商并不仅是问题解决,更是共同体关系的再组织。中国乡村基层协商民主的真实运行逻辑,不应被简单理解为程序民主的基层延伸,而更应理解为一种嵌入关系网络中的治理实践。“关系型协商”并非在否定制度程序,相反,它强调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关系机制之间的共同作用,即正式制度提供治理的基本框架,关系嵌入、情感承认与伦理动员非正式关系机制赋予协商真正的社会基础。

五、结论与讨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指出,“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17]。这表明,基层治理现代化不仅体现为制度程序的不断完善,也体现为基层社会在公共事务中形成共识、整合关系与协同行动的能力。

近年来,“四议两公开”等村级议事决策制度不断完善,为基层公共事务协商提供了较为稳定的制度基础,也为村民参与村庄事务提供了更加规范的程序渠道。制度程序在基层治理中不仅具有规则意义,也具有组织意义。通过议事程序,基层干部、村民代表、社会工作者等不同主体能够进入共同讨论空间围绕公共事务进行协商,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互动机制。即便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程序本身仍然为持续沟通保留了空间。可以说,制度程序构成了基层协商治理的重要基础。

但与此同时,H村修路议事的案例进一步表明,制度程序的有效运行并不单纯依靠正式规则本身,而是凭借乡土社会关系网络发挥作用。尤其在解决修路等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时,基层干部、乡贤等并非停留于单纯的政策解释,而是不断通过上门沟通协调、情感安抚等方式推进协商,进行关系协调。这种关系协调并不是对制度程序的替代,而是正式制度在乡土场景中的延伸与适配。它使正式制度能够真正进入村民的生活逻辑,也使公共事务能够被放置到具体家庭以及与村庄的关系中加以理解。可以说,关系协调增强了基层协商的社会连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村庄内部的关系稳定。此外,在基层协商治理过程中,公共事务能否真正获得村民认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能够进入村民的生活世界。将修路事宜与家庭生活、后代发展、村庄未来等联系起来进行议事协商的伦理动员过程,不仅是利益协调过程,也是意义协调过程。基层协商之所以能够形成共识,并非仅因为程序规则发挥作用,更因为公共事务逐渐获得了生活世界中的伦理正当性。

因此,中国乡村基层协商并不是一种脱离社会关系的制度程序,而是一种嵌入生活世界中的治理实践:协商主体之间并非陌生化的利益个体,而是长期共同生活于同一关系网络中的行动者;协商中的“共识”,也并非一次会议直接形成的结果,而是在持续性的关系互动与情理协调中逐渐生成。这意味着,中国乡村基层协商治理具有明显的“关系型协商”特征。其有效性不仅来源于制度程序本身,也来源于关系嵌入、情感承认与伦理动员等机制的共同作用。从这一意义上看,当前基层协商治理的发展,是制度程序与乡土关系之间的协同运作: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基层治理规范性,而关系治理则不断增强基层协商的可沟通性与社会整合能力,二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乡村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基础。

〔本文受中国政法大学2025年专业学位示范性教学案例建设项目“‘国家治理’教学案例”(项目编号:ZYXWAL2511)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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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璐系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副系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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