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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纪法丨“以劳取酬”超标准,“照顾家属”触红线

文章来源:七一客户端 作者:罗泽旭 曾心 谢静逸 发布时间:2025-03-11 16:02:57 字体:

【案说】

2020年上半年,A区某国企原总经理王某,了解到自己已退休的妻子,想再找一个轻松的工作打发时间,便向某业务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打招呼,为其妻子安排工作。

“我和张某认识多年,他公司现在又经常承接我们的项目,找他应该没问题。”王某心里盘算着。于是,在一次张某邀约的饭局上,王某提出了这一想法。

“王某的妻子能来我公司上班,对维护好和他的关系肯定有好处。”为了能够得到王某的长期“关照”,张某欣然答应了他的要求。

不久后,王某妻子入职了张某公司的财务岗,她工作轻松,上班时间灵活,薪酬还比同级人员高出20%—30%。面对这一情况,王某辩解道:“民营企业本来就是自定薪酬,我们两家关系好,入职时就说好会关照,这没什么问题吧。”

“如果你不是区属国企的总经理,与这家公司也没有业务往来,他会给你妻子这么高的薪酬,还不用参与考勤吗?”在办案人员追问下,王某最终表露了自己的真实想法:“我以为只要我妻子实际去上了班就不算违纪,也就默认了她的薪酬比别人高一些。”

据查,到案发时,王某妻子已在该公司工作14个月,共计领取薪酬11万余元。按照同期同职级员工薪酬计算标准,王某妻子本应领取薪酬8.4万元,实际超标准领取薪酬3万余元。

最终,王某妻子违规领取的薪酬被收缴,王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同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严肃处理。

【剖析】

近年来,党员干部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职权、影响力谋私等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挂名领薪”是谋私变现的常见方式。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推进,谋私变现的方式由明变暗,如将具有明显“不劳而获”的挂名领薪变为“实际”就业,看似“以劳取酬”,实则“超标准取酬”,从而增加了案件发现、查处难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干部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以纠正的,应当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王某利用自己担任A区国企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向业务关联公司打招呼为其妻子安排工作,其妻子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高于同职级人员的薪酬。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是职权和影响力的滥用,应当受到处理。

实践中,认定党员干部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实际工作但超标准领取薪酬的行为,需要围绕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从行为对象、主观认识、客观表现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一是准确判断行为对象。本条规定的行为对象是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执纪审查情况看,大部分被查处的行为对象都是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而“特定关系人”容易被忽视,即党员干部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存在此类行为,均可能构成违纪。

二是准确判断党员干部是否明确知情。本条规定的前提是该违纪党员干部在主观上要有明确的认识,对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超标准领取薪酬的行为知情。在行为表现上,有的是党员干部主动参与安排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就业,有的是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接受相关单位的安排,党员干部知情后不纠正。如果党员干部对此情况确实不知情,则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违纪。

三是准确判断领取的薪酬是否超标准。通过“以劳取酬”的形式掩盖“超标准取酬”目的,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隐蔽性。要认定违纪,关键要查清领取的薪酬是否超标准,应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是否与薪酬成正比,薪酬与同时期同职位其他人员相比是否偏高,以及薪酬发放名义、发放周期和发放时间等方面判断,且认定的超标准领取的薪酬应作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四是准确判断“超标准取酬”是否暗藏权钱交易。党员干部安排、纵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超标准取酬,其背后大概率隐藏着以收受薪资为名的利益输送。即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其超标准领取薪酬。如果此行为暗藏权钱交易,则可能构成受贿,数额较大还可能涉嫌受贿犯罪,应适用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处理。

党员干部安排或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超标准领取薪酬,本质都是以权谋私,不仅违反党的纪律,甚至可能违法犯罪。不少党员干部面对诱惑时虽自己没有伸手,但是却败给了亲情、友情的“糖衣炮弹”,家族式腐败多由此引发。因此,党员干部必须把家风建设作为人生必修课,严于律己,严管家人和身边人,坚决守护好家庭这片廉洁港湾。

(作者单位:重庆市纪委监委、沙坪坝区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孙茜,余丽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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